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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基本编码 001017006000
实施机关 衡南县住建局(人防办) 行使层级 县级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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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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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